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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方针(隐私政策)

I.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声明

artience集团(以下简称“本公司集团”)为了按照“Ⅱ. 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等:ⅱ. 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中所规定的目的,顺利开展本公司集团的业务,我们取得并使用着个人信息。

这里所述的“个人信息”是指适用于本公司集团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定义的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在“Ⅱ.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等”的“ⅱ.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中定义的信息。

本公司集团认识到,合理保护个人信息是本公司集团的重大责任与义务,应依据如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隐私政策)”(以下简称“本方针”)使用个人信息。

  1. 本公司集团尊重个人人格,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范。
  2. 本公司集团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规定及公司内部体制,并将其作为对本公司集团的业务人员贯彻、有效的事项来运用。另外,我们也会要求和监督业务委托方对个人信息进行妥善处理。
  3. 本公司集团应以合法、合理的方法获取和持有个人信息。
  4. 本公司集团在获取个人信息时,应明确利用目的,并进行通知或者公布,按照该目的使用个人信息。
  5. 本公司集团为了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丢失、篡改等,采取必要的对策进行适当的管理。
  6. 本公司集团对于本公司集团所持有的个人信息,在规定的窗口接受个人信息主体人(以下简称“本人”)的公开、修改、删除、停止使用的委托,诚心诚意地进行应对。

artience株式会社 代表董事社长

高岛悟

II.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等

本公司集团应在本项的“ⅱ.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中规定的利用目的范围内,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在将个人信息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目的时,应通过使用发送通知文件、发送电子邮件或者通过本公司集团的各公司运营的网站(以下简称“本公司集团网站”)告知的方式,联络相关内容,并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进行使用。

i.个人信息来源

本公司集团为了以下“ⅱ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中规定的目的,从以下来源获取个人信息。

  1. 通过您本人获取(例:与本公司集团的员工的沟通、本公司集团网站内或展览会等活动中的问卷调查、在本公司集团网站内的输入表格中输入、向本公司集团的代表邮件地址(info@artiencegroup.com)发送的咨询邮件、向本公司集团提交的文件等)
  2. 您本人在浏览本公司集团网站时自动获取(详细情况请参见“ⅳ.使用互联网的个人信息自动收集技术”。)
  3. 公开信息(在网上公开的信息等)
  4. 社交媒体(例如:X(以前的Twitter)、Facebook、微博、微信、LinkedIn等)
  5. 第三方提供的信息
  6. 本公司集团使用的各种信息共享云服务在本公司集团内共享

ii.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

本公司集团将所获取的个人信息用于如下的目的。

(1) 客户以及业务合作单位的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

〈所使用的个人信息: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地址、职业、工作单位信息、账户信息、服务使用记录、获取内容本身以及可以通过内容分析的个人的外在与内在趋势、本公司集团从客户和业务合作单位获取的其他一切信息〉

  1. 用于提供与本公司集团或合作方的产品、商品、服务或支持相关的信息通知、展览会等活动的信息通知等的各种信息。
  2. 用于针对咨询事项的答复、处理、以及就与本公司集团的业务开展相关的内容与您本人进行联络。
  3. 用于与本公司集团的各项企划和业务相关的调查、调查问卷的填写请求、答复内容的分析以及事后联络。
  4. 用于产品、商品、样品、产品目录等的发送或者发送委托、以及用于本公司集团销售的机械、设备等的安装、修理、检查、售后服务。
  5. 用于向在本公司集团举办的有奖竞赛等活动中获奖的客户寄送奖品等。
  6. 用于充当业务合作单位的中介或调停等。
  7. 用于依据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8. 用于在进行匿名化处理、使之不能识别、确认具体个人的情况之后进行统计资料等的制作。

(2) 有意愿入职本公司集团的人士的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

〈所使用的个人信息: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地址、年龄、出生日期、性别、学历、工作经验、拥有的资质等、目前的年收入、希望年收入、以及在向本公司集团提交的其他简历、职务经历文件、报名表等资料中包含的其他一切信息、您在本公司集团与您本人之间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的过程中提供的与招聘甄选过程相关的所有信息、本公司集团因为招聘甄选而获取的其他一切信息〉

  1. 用于录用条件的研究和决定、是否录用的研究和决定、应征记录的确认、应征者的工作经历和背景等的确认调查、办理与招聘甄选相关的其他必要手续。
  2. 用于决定录用后与入职相关的必要事项的通知、以及办理其他必要手续。
  3. 用于本公司集团的雇佣、以及与交易机会或活动等相关的其他信息的提供。
  4. 用于未来本公司集团的招聘活动(包括招聘计划的研究)。
  5. 用于本公司集团网站中面向有入职意愿的人员的内容改进、以及用于与招聘活动相关的其他改进。
  6. 用于在进行匿名化处理、使之不能识别、确认具体个人的情况之后进行统计资料等的制作。

(3) 本公司各位股东的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

〈所所利用的个人信息: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本公司通过各位股东获取的其他一切信息〉

  1. 用于依据公司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 用于本公司对作为股东的地位提供各种方便。
  3. 在股东与本公司的关系中,基于社团成员和社团的观点,用于为确保双方的关系更加融洽而实施各种措施。
  4. 用于股东管理,包括保护层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编制股东数据等。

(4) 浏览本公司集团网站,或者在本公司集团网站的咨询表格等的输入表格中输入了信息的人士(以下简称“网站访问者”)的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

〈所使用的个人信息: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地址、职业、工作单位信息、在本公司集团网站的咨询表格中输入的其他信息、通过访问本公司集团网站而被自动收集的信息以及关于所使用的信息终端设备以及软件(以下简称“终端系统”)的信息、访问日志(域名、IP地址、所访问的内容文件的名称、访问日期和时间等)、服务使用记录、获取内容本身以及可以通过内容分析的个人的外在与内在趋势、本公司集团通过网站访问者获取的其他一切信息〉

  1. 用于答复或处理网站访问者的咨询或委托内容。
  2. 用于在进行匿名化处理、使之不能识别、确认具体个人的情况之后进行统计资料等的制作。
  3. 用于分析对本公司集团服务的使用偏好,在本公司集团网站上推送效果更好的内容、以及用于本公司集团网站的其他改进。

iii.个人信息的使用依据

本公司集团应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法律依据使用个人信息。通常的依据举例如下,详细内容请参见“Ⅹ.在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单独附件”所示的附件。

  1. 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征得了您本人的有效同意时
  2. 由于履行您本人和本公司集团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之前根据您本人的要求履行手续的需要而使用个人信息时
  3. 包括提高本公司集团的服务水平等在内,为了本公司集团或第三方的正当利益而需要使用个人信息时(您本人的权利利益优先于该利益的情况下除外)
  4. 为了遵守本公司集团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而需要使用个人信息时
  5. 为了保护您本人的重大权利和利益,而需要使用个人信息时

iv.使用互联网的个人信息自动收集技术

如本公司集团网站中所述的“ⅱ.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的“(4) 浏览本公司集团网站,或者在本公司集团网站的咨询表格等的输入表格中输入了信息的人士的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所述,本公司集团将使用CGI、JavaScript、Cookie、Web信标以及其他类似技术(以下简称“该技术”),自动收集与网站访问者的终端系统相关的信息以及访问日志等。

上述的自动收集的信息和访问日志等未必是包含了可以特定或识别个人的信息,但是,本公司集团会将这些信息作为等同于个人信息的信息进行对待,在“ⅱ.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中规定的利用目的范围内进行使用。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Cookie策略。

Cookie策略

v.个人信息提供是否为法令或合同上的必要条件

个人信息可能会因为法律法规等、合同条款、或者签订合同的要求,以及其他理由而被强制要求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本人不提供个人信息,可能无法继续使用本公司集团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无法获得针对咨询事项等的答复等,对您本人造成不利影响。

vi.直销

我们不会对不希望使用本公司集团拥有的个人信息提供与本公司集团的产品、服务等相关的信息(直销)的人士提供该信息。

希望终止该信息的提供时,请与“Ⅸ.联系方式”中所述的本公司集团给定的接待窗口联系。

vii.本公司集团已经持有的个人信息的处理

对于在本公司集团所适用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施行之前获取的、且现在仍然拥有的个人信息,本公司集团应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在“ⅱ.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中规定的利用目的范围内继续进行使用。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i.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本公司集团为了保护所有个人信息不被丢失、破坏、向公司外不正当外流、泄露、篡改、不正当访问,会采取必要且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谨慎处理个人信息。另外,万一发生问题时,我们会尽快处理。

ii.链接站点的安全性

对于与本公司集团网站链接的本公司集团以外的网站上个人信息的保护,本公司集团概不负责。

四、内容正当性的确保

本公司集团努力将本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保持在正确、最新的状态。如果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有变更或修改,请向“Ⅸ.联系方式”中列出的本公司集团规定的对应窗口申请。

V.向第三方公开和提供个人信息

i.向第三方公开或提供个人信息时

对于本公司集团所持有的个人信息,除以下情况外,不会向第三方公开或提供。

  1. 事先向您本人通知了所需的信息时
  2. 有本人同意的。
  3. 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做出了相关规定时

另外,针对该披露或者提供,如果法律法规等规定了相关限制或者必要的手续,则本公司集团应遵守这些规定。

本公司集团可能会在“Ⅱ.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等”的“ⅱ.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中规定的利用目的范围内,向如下所示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存在向除此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的可能性时,本公司集团将单独通知。

(1) 本公司集团的公司之间的共同使用

本公司集团旗下的公司之间共同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如下所示。另外,本公司集团应依据如下规定进行处理,并通过合同等约定相关义务,实施适当的监督,以防止发生个人信息泄漏等问题。

个人信息项目

“Ⅱ.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等”的“ⅱ.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各项中所述的个人信息

共享使用个人信息者的范围

本公司集团的关联子公司或者适用权益法的关联公司

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

“Ⅱ.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等”的“ⅱ.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的各项中所述的利用目的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artience株式会社(本公司集团控股公司)

第三国迁移目的地

本公司集团为达成上述的利用目的,可能会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如下所示的本公司集团的各公司、事业所所在的国家和地区。

日本、大韩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缅甸、印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国、比利时、德国、英国、立陶宛、匈牙利、土耳其、摩洛哥、美国、墨西哥、巴西

此外,在这种情况下,本集团将与个人信息转移目的地之间,采取签约等适当的保护措施(以下称为“保护措施”),以保证持续采取相当于日本国内的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应该采取的措施。
但是,法国、比利时、德国、英国、立陶宛、匈牙利被日本内阁府外务局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承认拥有与日本实质上同等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因此个人信息转移到这些国家时,不采取保护措施。

※希望确认与保护措施相关的内容时,请与“Ⅸ.联系方式”中所述的本公司集团给定的接待窗口联系。

(2) 业务受托方

本公司集团在达成利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在通过签订合同等采取必要措施的基础上,可能会将特定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的业务受托方,并向业务受托方提供个人信息。

(3) 业务合作单位、代理商等

本公司集团在达成利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在通过签订合同等采取必要措施的基础上,向与本公司集团的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企业、与本公司集团内部系统相关的企业、联合研究企业等的业务合作单位、代理商、专业顾问等的业务合作单位等提供个人信息。

(4) 监管机构

本公司集团在受到法律法规等的强制要求时,可能会向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执法机构提供个人信息。

ii.向国外提供个人信息

本公司集团可能会向没有与作为提供对象的个人信息当事人本人居住的国家和地区类似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国家和地区提供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集团应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采取适当的措施。

其中,本公司集团的各公司、事业所所在的国家和地区描述在“①本公司集团的公司之间的共同使用”的表中“第三国转移目的地”。

VI.针对披露等要求的应对措施

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根据被认可的您本人的权利,在您本人或者代理人提出披露、内容更正、增加、补充等(以下简称“披露等”)的要求时,本公司集团将在确认为您本人或者代理人的基础上,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进行适当处理。

另外,关于披露等的咨询,请与“Ⅸ.联系方式”中所述的本公司集团给定的接待窗口联系。

VII.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间

本公司集团将个人信息仅“Ⅱ.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等,ⅱ.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中提及的达到利用目的所需的期间内保存。具体的保存期间是根据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数据的性质等来决定的。

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针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本公司集团应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采取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的同意等的措施。

IX.联系方式

关于本方针和个人信息的咨询以及各种手续等的咨询,请从数据管理者的以下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另外,在您本人申请办理各种手续时,本公司集团会通过适当的手段,确认是否为您本人。另外,在您本人的代理人申请办理各种手续时,本公司集团会通过适当的手段,确认是否为您本人的代理人。

数据管理员

artience株式会社
地址:〒104-8377 2-2-1 Kyobashi, Chuo-ku, Japan
电话:+81-3-3272-5720传真:+81-3-3272-9788
电子邮件: info@ artience group.com
营业时间:artience株式会社个工作日
(周一~周五,国定假日和公司休息日除外) 9:00~17:00(日本时间)
法人代表姓名:代表董事社长 高岛 悟

关于在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单独附件

本方针规定了本公司集团整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但会根据本公司集团的各公司、事业所所在的、或者本公司集团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单独制定附件,以遵守该国家和地区所适用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在这种情况下,本方针与单独的附件之间出现的差异或者冲突是因为遵守该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差异或者冲突,优先适用附件的描述事项。

在如下所示的国家和地区,除本方针之针,
还将适用如下的附件。

日本: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针》在日本适用的附件

EEA(欧洲经济区)和英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针》在EEA(欧洲经济区)和英国适用的附件

XI.关于本方针的修订

本公司集团会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的修订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酌情修订本方针。
修订的本方针应通过本公司集团网站等的对外宣传媒体公开。

2002年7月1日 制定
2024年1月1日 修订